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院及部门的决策和安排,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,使之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结合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产业中心成立督导组(见附件一),督导组负责学院及产业中心会议的重要决定,产业中心领导批示、直接交办或转交事项的督办;负责对产业中心各部门日常工作、计划完成的事项进行督办;负责产业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事项。
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要求及考核
1、督导组根据督办事项,填写《工作任务督办单》(见附件二),发至承办部门或个人。承办部门或个人按要求积极办理,不得拖延。承办责任部门负责人应落实本部门的督办工作,实行责任制。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,督导组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,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。
2、承办部门或个人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督办任务,对督办事项推诿搪塞、拖压不办的,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每月绩效考核。对当年累计三次被督办的部门或个人,由督导组及产业中心领导对其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。
3、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,各部门应及时向督导组报告。督导组对承办单位上报的督办材料,必须进行认真审查、核实。发现不符合办理要求或弄虚作假的,应当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,责成其补报结果或重新办理,并对其予以通报,纳入每月绩效考核。
4、承办单位在完成任务后,须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《工作任务督办单》回复督导组,存档备查。
5、承办部门或个人应根据督办事项内容,对需要保密的事项,在办理过程中,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,对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,按照相关保密规定,注意采取保密措施。
第四条 附则
6、本规定由产业中心督导组负责解释。
7、本规定由产业中心领导审议批准后生效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产业中心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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