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校内集团各公司物资出门手续,加强对出门物资的管理,确保学院及集团各公司资产安全完整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出门条由学院安全保卫处制作并提供,集团财务部负责保管与发放。
第二条 出门条作为校内集团各公司物资出门唯一依据。
第三条 出门条由集团财务部统一开具,各公司需指定相关开具出门条人员。相关人员出差或请假时,应指定代理人并通知集团财务部。
第四条 相关人员开具权限
(1)销售货物(包括废品)出门,须持集团各公司仓库保管员、业务员及总经理签批的内部发票和出库单到财务部开具出门条。
(2)车间设备、大部件如需出门维修,须持生产经理及总经理签批的相关单据到财务部开具出门条。
(3)其他物资出门,须持总经理签批的相关单据到财务部开具出门条。
第五条 经办人在填写出门条时,要注明物资的种类、数量、车号、日期并签字,确保出门物资与出门条内容相符,出门物资还需在出门条上注明物资性质(销售、维修等)。
第六条 物资出门时,内部发票第五联“出门”联附出门条,留学院门卫处。此联只需填写物资品名及数量,无需填写单价和金额。
第七条 开具的出门条应填写规范,不得涂改。
第八条 出门条当日有效。
第九条 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出门条的保管与开具,并于每日下班前把收到的各公司内部发票交至各公司会计处。
第十条 校内集团各企业要做好物资出门计划。若物资出门时间在晚上或周末、节假日时,要提前做好签批手续,并告知集团财务部。
第十一条 原各企业已盖章出门条作废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。
山东崇德投资集团
二○一四年五月廿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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